哺乳期辞退,法定赔偿一般不是2N加一,而是看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2 N + 1”常常混在一起说,其实是三笔不同的钱: N是经济补助, + 1一般是未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 2N是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如果在哺乳期间,以部门效益差、岗位调整等理由直接辞职员工,一般不可能仅凭一句经营困难就成立。
哺乳期女工受特殊保护,除非严重违纪,试用期未满足录用要求等法律规定外,公司不能以普通员工的形式随意解除合同。
这里有一个坑:公司通知你留下转岗,不接受走人,并不代表你已同意解除,也并不意味着你是主动离职的。
转岗合理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了岗位调整,公司所提出的岗位,工作地点,薪酬以及工作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调整是否合理。
如果是重大变更,一般需双方协商确定。
你拒不合理转岗,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将“拒不转岗”包装为不服从管理,再依此辞退。
公司要是真的想以经济性的裁员或者经营困难为由处理的话,也要满足条件和法律程序。
程序没有走,理由也站不住,解除就可能是违法的。
说实话,哺乳期违法被解除的时候,法律上一般是2N,而不是自动增加一个月的。
员工可以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再履行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的赔偿。
而“+ 1”,是双方谈判的额外金额,但并不是哺乳期辞退之后必然出现的一项法定的加成。
公司提出了2N + 1,再另外支付一个所谓的三期工资,并不违法,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可以拿到这个方案。

关键是看协议写明了什么,钱对应什么,是否已经涵盖工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赔偿,社保,公积金,未休假和提成等。
如果是双方自愿,意思明确,没有明显的胁迫或欺诈情况下签署的,金额也已实际支付的话,协议一般可以作为双方商议解决的理由。
但是“给了钱就一定合法”不准确。
公司违规解除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多给一笔钱而自动成为合法的解除。
如果协议是双方商议解除的,员工签名后又要推翻的话,往往需要证明协议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处理起来不容易。
签字之前不要只看总额,要看清楚解除日期,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工资结算的截止日期,社保缴纳的情况,提成的计算方式,是否写了双方再无争议。
销售岗位的基本工资不高,并不意味着赔偿只能以基本薪水计算。
如果提成是正常的,稳定的,应该计入工资中的劳动报酬,计算经济补助时可能要结合实际的工资收入进行核算,不能公司说是按底薪还是只有底薪。
产假期间无提成,也要看提成的制度、订单的归属以及公司以往的发放规则,不能一概抹掉浮动收入。
公司只愿支付一笔较少的钱,要求你确认自愿离职或双方无争议,先别急着签字。
保存劳动合同,转岗通知,辞退通知,工资条,提成记录,社保记录及聊天内容。
通知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发送,不要将重要事实仅限于口头争执。
重点:哺乳期并非是公司永远无法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营不好也并非是可以随意辞退女职工通行证。
你可以拿到2N,还是协议到2N + 1,取决于解除合法与否,工作年限与工资基数,也要看协议具体如何写。
金额不够的话,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此之前,不要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也不要在没有看懂条款的情况下签名“自愿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