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拿着一个生育保险的结算单,看到金额与工资不符,觉得单位少发钱了。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以及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的是怀孕,生育过程中的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床位及药品费用。
有的地区是按实际费用与目录结算的,有的地方是按项目定额计算的,可以报多少?取决参保地政策与就诊条件。
定额结算中,顺产,剖宫产,不同孕周流产,以及多胞胎,适用的标准不同。
多胞胎一般还会按增加婴儿数提高待遇。
这部分钱,和产假期间每月发的生育津贴不一样。
生育津贴是一种对产假期间的收入的保障,常用的算法是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为日标准,再加上政策规定产假的天数。
当地的政策可能采用统筹地区的上年度在岗工人月平均工资,也可以采用单位的职工平均薪水,具体的口径不能改变。
简单来说,不能光看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就认为生育津贴必须以这个数目计算。
符合条件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生育津贴;
顺产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流产,一般按规定九十日发放。
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十五日。
妊娠满三月不满七月生产或流产,一般按四十二日发放。
妊娠不超过三个月流产,一般按十四天计发。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十五日。
这些天数仅计生育津贴计发期限,并不代表当地所有产假日数。
产假如何休息,生育津贴如何计发,可能会受地方规定,参保情况及具体生育情况的影响。

这里有一个坑,生育津贴不能拿到手就和工资简单的加起来。
在一些地方,产假期间单位先按照规定给予待遇,然后再进行生育津贴的结算,也有部分由社保经办部门直接给予个人或者单位。
实际发放途径不同,并不意味着待遇性质有所改变。
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的原工资标准,差额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句话的重点,并非“津贴比例多少”,而是首先要确定当地用于比较的工资标准。
本人的原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正常的出勤工资以及单位内部的核算口径,不一定完全相同。
单位如果仅将社保发下的生育津贴视为全部产假的工资,而不核实差额补足的规则,可能会减少发放。
说实话,很多争议不是算术,而是在单位用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口径来计算。
如果金额不对,先将工资条,劳动合同,社保缴费,生育津贴核对记录及单位发放的明细一并核对。
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生育津贴计算基数、计发天数、单位是否将医疗费用与生育费用混为一谈。
医疗费用的报销是看实际发生医疗项目或者定额标准的,生育津贴是看计发基数以及产假天数的。
两者都是生育保险的待遇,但不是同一个算法。
原来常见的“用一个缴费基数加固定月份,再加固定天数,最后加医疗定额”算法,只能在相应地区、相应政策和相应待遇项目中使用。
将一地区的公式套入另一地区,即使算得再准确,也可能根本就错了。
剖宫产加计发天数,并不意味着医疗费用必须按同样的比例增长。
生育医疗支出中的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也不一定都是生育保险支付的,是否纳入到支付范围取决于当地目录,结算方式及个人是否满足条件。
划重点,先看参保地的现行规则,再看单位的执行口径,不要先用网上的老案例和财务争辩。
如单位只发生了生育津贴,没有说明自己的工资和津贴之间有没有差额,可要求对方说明计算明细及支付方法。
如果对于计发天数,待遇资格或者差额补足还有争议的话,直接到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者医保经办部门核实,比反复使用网络公式要安全。
具体请以当地正规的生殖中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