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第三个孩子,目前不能直接用“罚当地的农民人均收益三倍”这样的话语,也不存在全国一致的“罚几万”。
在现行的生育政策之下,夫妻生育了三个子女,一般都属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的生育。不能因农村户口而额外缴纳超生罚款。
第三个孩子并非天然就是违法生育的。
以前所说的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一项目前还可以普遍征用的费用,相关的征收制度取消了,配套的处罚制度也进行了清理。
因此,镇上、村里的人口头上说“第三胎需要交十几万”,这句话本身并不是法律的依据。
曾流传“夫妻两人各交一份”,“按照当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三倍计算”,“不交钱不能让孩子落户”,也不能成为现在全国统一的规则。
以前各地计划生育的规定不一样,征收对象,计算口径,处罚方法也可能不同,不能用一个地方的旧规定套在所有的农村家庭上。
孩子要办理户口,不能以交社会抚养费为前提。
若工作人员将落户,出生登记与交钱捆绑在一起,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说清具体的法律依据,并要求出具具体的书面材料,不要仅仅依靠口头通知来交钱。
这里有一个坑,真正要区分的是“现在的生育行为“和“以前已经做出的正式征税决定”。
如果孩子在现行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出生的话,一般不应该再因为是第三个孩子而新征社会抚养费了。
要是当地拿出来的是以前已经做出的正式的征收决定,就不能光看一个缴费通知,也不能光听谁说“已取消”或“必须立即交”。

要看这个决定作出时间,作出机关,认定违法事实,计算方法及送达情况,再决定是否仍执行。
对方如果仅说“村规定”、“书记要罚”、“计生办要交”,而不交正式文书,先不要急于交现金、也不要转账个人账户。
划重点,旧说法中的农村超生3胎固定罚款,本身就是将不同地区,不同阶段规定揉成了吓人的话语。
之前一些地方的确曾有过对特殊生育的例外安排,如依法收养的子女后又有生育条件,已有的子女被鉴定成病残儿,以及一些再婚家庭生育的情况。
这些规定是否适用,取决于当地当时条例,婚姻与生育记录,收养手续及医学鉴定资料,不能仅以“别人家生三个没有被罚”判断自己违法。
双胞胎也计入子女数量,以后再生育的时候,不能将双胞胎当作一个孩子来计算。
但是这只解决了“子女数量如何认定”问题,不能因此而直接推出一定得交钱。
家里如果收到了正式的征收决定,或者已被要求执行老的缴费决定,先将决定书,送达凭证,缴费通知及户籍材料收齐。
无法一次性缴纳的时候,旧制度下可以允许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做出征收决定部门提出分期申请,并提供收入、家庭承担等证据。
能否分期,原决定是否仍需执行,取决于适用的法律与具体文书,不能仅听基层工作者一句话。
说实话,这种事情最怕的是暂时拿不到钱,而不是没有得到书面证据而被迫承认一笔说不清楚的债。
首先要问清楚三个问题:依据什么样的现行规定,认定违法行为出现在什么时候,征收金额如何计算。
对金额,落户或执行存在争议的,可携带材料到当地的县级卫健委、公安户籍服务中心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核实,也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具体请以当地正规的生育登记以及户籍管理部门依照现行的规定作出书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