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生育史隐瞒起来,一般不会使再婚生育更顺利,反而会使后续材料核对更麻烦。
现在许多地区已不办理传统“准生证”,而是改为办理出生登记,生育登记或者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名称及流程视当地政策而定。
证件换了名字,审核需要看的信息没有消失,婚姻状况、以往生育、收养情况和子女抚养的归属,仍然会影响到登记或材料的准备。
跨地区的信息可以查到什么,怎么查,各地系统不一样,不能将“全国都可以查”当作绝对的说法。
但是申报的情况要如实申报,不要将希望寄托于工作人员查询不到的事情上。
再婚女性要办理生育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现婚姻关系的证明,还有离婚证或者其他可以说明以前婚姻状况的资料。
有生育经历的,也可能需要提交子女出生,抚养归属,收养或其它生育证明。
没有生育的一方,部分地区可以要求户口所在地村居组织或者相关单位提供婚史和生育证明。
材料清单不是全国一个表,网上流传的合影照几张、“必须是前夫出面”等说法也不能直接使用。
其实,女方再婚并不代表不能生育,也不代表一定要隐瞒这段婚姻。
能否登记、可以登记多少孩子,取决于现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夫妻双方的以往生育状况,而非婚姻是否第一次。
有的地方还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是否生育,孩子是否是由原配偶所抚养,新家庭目前是否有共同抚养之子女,以及是否有收养,子女残疾这类特殊情况。
例如,双方婚前没有生育,与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适用的判断可能不一样。
双方都有子女,但是孩子都是前配偶抚养的,新家庭没有一起生活的子女,也可能会被纳入当地的再生育政策评估。

如果新家庭有子女,或者有收养,子女的健康状况等问题,是否符合要求就更不能光看一句话“再婚可生”或者“再婚不可生”。
这些规定以前变化较大,现在的地方口径可能不一样,不能用旧文章中的“二孩审批条件”代替现有的政策。
这里有一个坑:将所有的生育问题压缩为“准生证能否办”,容易将登记、生育的政策与医疗问题混为一谈。
生育登记是行政手续,不代表身体一定要怀孕,也不代表完成登记之后就不用产检了。
相反,手续尚未办妥,并不意味着身体条件必然存在问题,也不能因材料焦虑而自行停止正常孕期医疗服务。
办理的时候可以先到现居住地,户籍所在的或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确认一下,是否办理了生育登记,服务证,或其他名称证明。
问清受理地点,是否支持在线办理,再婚家庭是否需要提供离婚证、以往生育证明是谁开具的,是否需补充子女的抚养或者收养资料。
需要提供的一般是夫妻双方基本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涉及以往生育的情况,再按要求补充证明。
前夫不必到场,也不必提供对方所有的个人资料,但是前段婚姻与子女的状况不能用“无联系”代替。
如果没有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找不到的话,先问问当地是否有婚姻登记的档案,民政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替代的材料,不要到窗口才发现没有一个重要的文件。
划重点,办理手续最安全的方式并非是编写一本工作人员喜欢听的版本,而是将自己的婚史,生育史以及现家庭状况一次性说清楚。
信息的前后不一致,可能会影响补材料,退回重办,甚至影响后面的相关事项。
符合政策者,工作人员一般会按流程办理,不符合条件者,也应向对方说明依据与补正方法,而非以熟人一句话“肯定可以办”为准。
政策可能变动,请以当地正规的生殖中心或者政务服务窗的实际需要为准。
对于再婚家庭而言,离婚证并非用于证明谁是对谁错,而是一种确认以往婚姻状况的材料。
生育史也并非需要隐藏的“污点”,它仅仅是行政审核与医疗评估中需要被准确记载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