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所谓的“128天”并非是将国家规定产假算错了,而是将基础产假与地方奖励假结合在一起。
国家规定基本产假为98天。
依据北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98天基本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
98天+ 30天,即128天。
此外还有一个易被话术误导的地方。
128天并非二胎专属,也非仅二胎可享受,关键是看是否符合规定生育情况。
因此,不能只看“二胎”这两个字,真正要核实的是单位的生育政策,个人的生育状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没有齐全。
配偶可以享受陪产假,但这与女职工128天不是一个假期,不能混合计算。
如果生产中被认定是难产的话,产假还可以延长15天。
如此算来, 98天基本产假, 30天的生育奖励假,加上15天难产假,共143天。
多胞胎生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也可增加15天的产假。
如果既是难产,又是多胞胎生育,增加的天数要分别计算,所以才会有158天的说法。
但是“158天”并非北京所有的二胎都可以直接领取固定产假,也并非听到别人这样说,单位要照批。
剖宫产不能简单地说是“自动增长15天”。
关键是看医疗材料及单位人事审查是否认为这次生产为难产。
有的单位是根据出院的记录、诊断的证明或者病历材料来办理的,有的还要求补证明。
不要只是“剖腹产多15天”的争论,要先看医院的材料上是否有难产的表述,然后按照单位流程去申请。

说实话,很多争议并非产假天数计错,而是职工与单位对于“难产”认定口径不对。
产假以自然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也包括在内。
休假期间碰到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一般不会再往后推。
寒暑假不能重新计算产假,产假并非按工作日计算的假期。
这一点与年休假不同。
女工休产假,并不代表年休假已被取消。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年休假排除的情况,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产假结束后,年休假一般可以依法进行安排。
但是年休假具体的时间还要看单位的安排,不是产假结束就自动结束。
还有人将128天与158天当作二选一,其实并不是这样计算的。
无难产、无多胞胎等特殊情况,一般按128天来理解。
符合难产要求的, 128天以上加15天。
多胞胎生孩子的,按规定增加天数。
流产适用另一种计算方式,怀孕未满4月的,享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享42天产假,不能直接使用128天。
划重点,单位仅批128天,不代表后续难产后仍可休128天。
生产之前申请基本假期,生产之后如果符合法定的增加条件的话,可以凭医疗资料补办或者变更产假。
先将单位人事提供的计算明细弄清楚,再核实基础产假,生育奖励假以及增加产假是否计算在内。
如果对方说“政策上是98天”,就让其说明30天的生育奖励假根据什么不执行。
具体办理的时间以当地的现行规定以及单位的实际审核需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