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放宽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家庭都可以按照同样的规则生育,真正容易犯错误的是城镇,农村,再婚与收养等细节。
此次修订规定,城镇居民一夫一妻可生育两女,农村居民一妻一夫可生育三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城市居民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即两个子女的办理。
依法收养子女的,应计入现有的家庭子女数目,不能将收养与亲生子女分离计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服务的登记。
这里有一个坑,是符合政策的范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殊情况下,经女方户籍地县级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这些情况是:符合规定伤残军人或因公伤残的人员,从事井下工作到了规定的年限还在从事这个工作,婚后不育并且在符合条件收养的情况下怀孕,以及已经有病残儿,医学上说夫妻还有再生育的家庭。
再婚夫妻有专门规定,但复婚不在此情况下。
城镇再婚的夫妻在再婚之前的生育情况,需要进行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再婚的夫妻在再婚之前合计生育了三个子女的,也属于条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简单来说,再婚家庭不只是看现在的婚姻关系中的孩子,还要将双方之前生育的孩子一并计算在内。
产假与护理假,是此次修订中最受关注之处。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除国家规定婚假外,还增加了二十天的婚假。

女职工生育子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护理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发放。
按照当时的规定来计算,产假合计可以达到1百五十八天,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家庭,不管是生育了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公民进行计划生育的手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工资和奖金发放。
说实话,假期能否顺利落地,往往取决于单位的性质,劳动关系以及当地的执行口径,不能仅凭一句话“产假增多了”来判断自己的权益。
独生子女的父母光荣证办理也随着全面的两孩政策而改变。
国家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城镇居民不发光荣证。
农村的少数民族夫妇自愿终生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的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有关的计划生孩子奖励。
这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证件的家庭利益自动消失,具体待遇取决于原有政策及当地办理流程。
相关的管理规定还包括农村助产员及流动人口计生服务。
农村的助产人员要符合年龄,身体状况以及助产专业的知识等条件,相关制度目的是将农村的接生人纳入管理,以确保母婴的安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应当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范围,原则上应当与户籍人口一同宣传、一同服务、一同管理。
划重点,这个条例解决了生育资格,登记办理,再生育条件与假期权益,并非对所有生育的安排无条件放开。
遇再婚,收养,夫妻户籍不一致,流动居住或者病残儿等问题,不要只听口头的解释,带好婚姻、生育及收养等材料,直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基层办理机关核实。
具体请以当地正规的生殖中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