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陷入了一个误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光荣证不能办理,不代表已领取的人马上失去了原来的待遇。
说实话,这件事情要分清楚“还可以不可以办”和“已办过的福利在不在”。
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下,夫妻生了孩子后,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以后不生育的家庭,也可能是满足领取条件的。
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不再生育,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
这里有一个坑,政策调整之后,很多人都将停止新办理理解为“所有的证件失效”,这两个问题不一样。
国家实施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对于之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也就是说,后来才决定仅生一个,不能再按照以前政策申请这个证件。
但是在政策调整之前已经领取了证件,而且家庭情况还是符合规定的,原有的独生子女爸妈奖励扶助不会因停止办证而自行消失。
简单来说,证件是以前政策下的资格凭证,停止办理是针对新申请,而不是一刀切除既有权益。
依相关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扶持。
子女不满十四周岁之前,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励金按规定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三十元。
在当地按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的奖励金。
农村居民六十周岁以上且年满五十岁且仅生育一子女且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农村一些计划生育家族奖励扶助金
已满六十周岁且无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村夫妻,部分情况下也可参照执行

这些待遇并非拿到证就一直固定不变,家庭以后是否生育,收养子女都会影响到资格。
持证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期间再生育一个孩子,家庭由一个子女变为两个子女,一般不再享有独生子女的父母福利。
如果原来独生子女死了,夫妻之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也可能不享受原来的独生儿女待遇。
若独生子女死后,夫妻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可简单套用证件失效四字。
这种情况需要看证件状况,子女情况,是否有生育或收养,以及当地的经办部门对于政策具体执行的口径。
双胞胎不能将“只生一个孩子”当作独生子女的家庭。
夫妻一次怀双胞胎,实际子女数不是一个,所以不能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家庭不能仅看一方是否有孩子。
再婚夫妻当中,一方之前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或者享受相应的待遇。
另一方生育经历,收养情况及婚后家庭状况需单独核对,不能因配偶有证,而自动获得同等资格。
泼冷水说句实在话,网上称这项政策为“只要手中有证,福利永不变”,不严谨。
真正影响待遇的不仅仅是那张证件,还有家庭后来是否新增生育或者收养,以及是否符合奖励项目自身条件。
划重点,在确认资格的时候,不要只是问证件是否有效,而是要问清楚几个问题:证件是何时取得的,家庭现在有几个子女,有没有收养情况,独生子女有没有健在,是否在之后又生育了孩子,还有自己是职工还是农民。
不同的奖励项目申请条件不一样,退休奖励,子女不满十四周岁奖励金,农村奖励扶持,也不是一张证就自动发放的。
材料不齐全、家庭状况发生改变或政策执行的口径有所不同时,先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待遇办理地卫生健康,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核实后再决定补充材料。
不要为了一句福利不变而反复跑手续,也不要听到“现在办不了证”而放弃已经拥有的权利。
这事翻来覆去只有一句话:新政策之后不能再按照旧的规则新办证,但是过去依法获取证件的人,符合条件的时候仍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以后生育或者收养可能会变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