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最易被误解的地方,是将“能够探索”视为“所有人都可以休息”。
湖北一地出台了促进三岁及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在落实产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育儿假。
婴儿父母双方可申请,假期最长可延续至孩子满一岁。
这句话的两个关键词是不能漏掉的:有条件、探索。
说白了,这不是一个所有单位都要立即执行,所有父母都可以直接领取的一个统一假期,更像是为用人单位留有制度余地。
能否休息,休息多长时间,工资如何发放,岗位如何安排,还要看单位具体的制度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
说实话,政策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宣传标题只是强调“最长一岁”,容易让人先有期待,真正问单位才发现,自己所在公司没有配套的安排。
这项政策面临的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产假结束了,孩子还小,老人不一定能照顾到,托育机构不一定方便,父母回到了工作岗位后,家庭照顾很快就出现了缺口。
因此,育儿假仅仅是解决方法之一,不能单独承受全部的压力。
当地所提出的照护方式包括支持家庭的养育,发展普惠的托育,鼓励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性托育,引导社会的机构开展托育服务,以及允许有条件幼儿园开展面向低龄儿童的托班。
这些安排表面上分散,落到家庭里面,其实就是几个选择:家里有人照顾,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单位可以承担,可以提供内托育或假期;社区及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父母可购买照护,幼儿园开展托班,可以接住孩子由婴儿期至学前期的空档。
这里要泼冷水,托育服务与育儿假不能相互替代。
父母休假,解决了陪伴和照顾的时间。
托育机构,解决父母在工作的时候孩子由谁照顾。
只有假期,没有可以负担、可信赖的托育服务,父母还是会在复工的时候被推回到原来的困境中去。

相反,如果没有托育机构,没有劳动的制度支持,很多家庭也不一定会送孩子去。
其他地区也在尝试着不同的做法。
上海也有妇联提出,将夫妻双方的产假与配偶陪护假并入家庭育儿假,将原来的138天延长至182天,并提出父亲假期不少于30天。
该方案的重点不仅在于将假期拉长,也在于提醒家庭的育儿不能将所有的压力都放在母亲身上
辽宁公布了有关办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孩子三周岁以下的时候,每年给夫妻双方10天的育儿假。
东北一些地方的政策文件中也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育儿假,对虐待儿童这类行为实施严格的限制从业。
广东在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婴幼儿照护衔接起来的育儿假与产休假。
宁夏地方性法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于子女零到三周岁期间,每年给夫妻双方10天共同的育儿假。
关注这些文件中的词语:有的建议,有的鼓励,有的草案,有的试行。
他们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方式不同,不能将不同地区的政策拼接成全国通用假日清单。
对准备生孩子的家庭而言,真正要问的是“网上说可以休多久”,而不是自己单位是否有正式的制度。
要问假期由谁来审批,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社保如何处理,能否拆开休假,单位没有实施的时候应该到哪个部门去了解。
不要急于将“最长至一岁”当作确定收入,也不要因看到政策信息而马上推迟托育,老人照护以及复工安排。
划重点,育儿假很值得期待,但是它现在更像是一扇打开的门,并非每个家庭都拿到的证件。
政策要解决生育焦虑,还需要单位能执行,父母能申请,家庭能承担,托育服务也能承担。
具体请以当地的正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