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之后身体不适,并不代表自动有一张孕妇专用的病假单,工资也并不是天然的一分钱。
孕吐,腰酸等症状若已影响工作,需由医生结合病情判断是否需休息。
如果先兆流产,胎位不稳定,医生建议需要保胎或者病休,可凭诊断证明及病假单请假。
这里有一个坑,保胎休息并不意味着想休多长就休多长时间,是否休息、休息时间取决于医生的证明、单位病假制度以及当地劳动法规。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而怀孕,经医生证实需保胎休息的时间一般按照单位规定的疾病待遇来执行。
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保胎假通常不是一套属于病假的另外一种高待遇假期,工资如何发放,取决于病假待遇以及当地具体的规定。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候,如果进入了疾病救济费适用范围,生育的时候可以从生育的日子开始停止领取病救济金,改以产假工资和其它生育待遇为准。
产假结束之后还需要休息的,符合条件的,再从产假之日开始继续按照疾病救济费来处理。
保胎休息,产前病假与产后病假间不可随意切换计算。
产假结束之后继续病假的话,相关病假的时间可能与生育前病假,保胎休息的时间一并计算。
不适合计划生育的怀孕情况,保胎、病休以及生育待遇应当按照当地的现行规定执行,不可以直接使用同一种口径。
工资问题容易被一句话“病假不扣费”带偏。
说白了,病假工资一般不是发全额工资,也不是每个单位都可以自己决定扣得很低。
常见病假待遇的计算方法是:连续工龄不足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的六十发放。
连续工龄超过两年不超过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的七十发放。
连续工龄四年以上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的八十发放。
连续工龄超过六年不超过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的九十发放。

连续工龄达八年及以上者,按本人工资百分的百发放。
病假超六个月后,可能改为付疾病救助费。
连续工龄未满一年者按本人工资百分的四十发放。
连续工龄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的五十发放。
连续工龄三年及以上者按本人工资百分的六十发放。
这里的“个人工资”也可能按职工在正常工作的时候实际收入一定的口径计算,一般表述为按正常工资百分的七十算。
但是这些比例不是每个地区、每个单位都可以原样使用,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劳动合同,单位的病假制度和工资。
划重点,拿到病假单仅作为请假依据,并不意味着工资必须全部发放。
病假已经结束,身体尚未恢复,也不能将保胎假,产假,哺乳假当作一张可以随意接受的“续假单。”
产假以生育为前提,哺乳期的相关休假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地的执行标准,保胎休息要有相应的医疗依据。
单位也不可以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而以无过失性的辞退或者经济性的裁员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孕期可以不受单位的管理。
如果是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先将诊断证明,病假单,请假记录及工资条保存好,然后看单位按什么规则计算。
若人事仅言“孕妇不可请病假”,或仅言“病假一律无工资”,不要急于争吵,直接要求其说明依据与计算方法。
我先说丑话在前面,真正要警惕的并非请病假本身,而是无医学证明被迫以事假处理,或工资被扣却不给明细。
首先确定休的是病假,保胎休息,还是产假,然后确定工资基数,工龄口径及病假累计方法。
具体请以当地正规的生殖中心为准。